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265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寨上二组221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C栋1617室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柏志勇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志勇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