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浩翼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3001号
原告:厦门市浩翼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洪村里**之一。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寨上二组2211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好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市浩翼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翼公司)与被告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红行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红行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被告红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好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红行公司立即支付浩翼公司欠款104563.34元;2.红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红行公司增加第3项诉讼请求:红行公司支付违约金12547.6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事实与理由:浩翼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与红行公司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内容为:根据白石幼儿园围栏、广告等制作项目相关账目,红行公司共支付48843.4元,剩余款项为104563.34元;红行公司承诺自付款协议书签订本月起每月25日支付浩翼公司3000元;白石幼儿园工程款进账后,红行公司应一次性将所欠尾款全部支付给浩翼公司;以上款双方一致同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算给浩翼公司,如未按时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尾款按月利息二分计算。红行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
红行公司辩称,货款情况属实,约定的利息按国家法律支持的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红行公司对浩翼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对浩翼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全案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6日,红行公司工作人员胡好明向浩翼公司出具一份《红行幼儿园项目(广告制作明细表)》,确认欠款数额为145843.4元。2019年8月20日,红行公司工作人员胡好明向浩翼公司出具一份《红行幼儿园项目结算清单》,确认2019年3至6月份账单数额为7563.34元。
2021年1月18日,浩翼公司委托律师向红行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要求红行公司自律师函发出七个自然日内向浩翼公司支付107768.34元款项。
2020年8月13日,红行公司与浩翼公司双方签订一份《付款协议书》,约定:所有围挡、广告等账目合计金额为153406.74元,红行公司共支付48843.4元,剩余款项为104563.34元;红行公司承诺自2020年8月份起每月25日支付浩翼公司3000元,白石幼儿园工程款项进账后,红行公司一次性将所欠尾款全部支付给浩翼公司;以上款项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算给浩翼公司,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剩余全部尾款,剩余未支付的尾款按月利息二分来计算。
庭审过程中,浩翼公司陈述,款项的性质为给红行公司制作文明施工围挡宣传广告的费用。红行公司确认尚欠浩翼公司款项数额为104563.34元。红行公司陈述,违约金即利息应按照国家法律认定及允许的标准执行,年利率最高标准应该是12%-14%之间。
本院认为,红行公司与浩翼公司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红行公司应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向浩翼公司支付尚欠的104563.34元款项。《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支付期限已经届满,红行公司对于尚欠款项数额不持异议,故浩翼公司请求红行公司支付尚欠款项104563.34元,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付款协议书》约定,红行公司如逾期支付款项应按照月利率二分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性质。红行公司未依约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浩翼公司主张红行公司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红行公司抗辩认为违约金应按照国家法律认定及允许的标准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浩翼公司未举证证明红行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浩翼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违约金的标准调整至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浩翼公司主张红行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期间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浩翼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4563.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456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2021年6月30日止);
二、驳回厦门市浩翼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厦门市浩翼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2元,由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张占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律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