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固德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5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寨上二组2211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固德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付振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应平,福建通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v>
法定代表人:林哲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固德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上诉人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曾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源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