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2306号

原告:***,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文辉,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寨上二组2211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徐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山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好明,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原告***与被告***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好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