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3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在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扣划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