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32民初1159号

原告: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兴园7路**(五津镇兴园7路******)。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捷能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捷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服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2020)58号仲裁裁决,请求判决欣捷能公司对***不承担支付义务。事实与理由:根据仲裁阶段查明的事实,***在入职时已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已经表明其工资待遇等情况。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规定,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由于受疫情影响,欣捷能公司未正常营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客观原因所致。现欣捷能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十分困难,请求法院支持欣捷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欣捷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自2019年11月14日开始在欣捷能公司上班,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欣捷能公司为***购买了社保,但欣捷能公司一直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欣捷能公司要求***兼职销售工作,但在应聘时公司未予告知,因此***于2020年3月25日离职,***上班期间的工资为3800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欣捷能公司应当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围绕欣捷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要素:

1、劳动关系情况。***于2019年11月14日入职欣捷能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欣捷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为***缴纳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的社保费用。2020年2月20日,***被调到四川众信通用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上班,同日签订一份众信公司《应聘登记表》,该登记表登记的主要信息有***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家庭成员、受教育情况及工作经历等,其中载明“应聘岗位:出纳”,待遇要求一栏未填写。后众信公司支付了***2020年2月、3月的工资,并为***缴纳了2020年3月的社保费用。欣捷能公司与众信公司为关联公司。

2020年3月25日,***以其2019年11月入职欣捷能公司从事出纳职务,欣捷能公司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与欣捷能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将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欣捷能公司。

2、劳动仲裁情况。就本案所涉纠纷,2020年4月3日,***向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欣捷能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0年6月2日,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2020)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欣捷能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7600元。该款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6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欣捷能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

庭审中,***陈述其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了《应聘登记表》,但工作内容是做标书,登记表载明了期望薪资、家庭成员、家庭住址,没有对工作时间进行约定。欣捷能公司陈述***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与上述众信公司的《应聘登记表》格式一致,只是应聘岗位不一致。双方均未提供***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的《应聘登记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的《应聘登记表》是否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为明晰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了《应聘登记表》,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该登记表。欣捷能公司认可***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与上述众信公司《应聘登记表》格式一致,但欣捷能公司所主张的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应聘登记表》中并未包括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而该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因此,***入职欣捷能公司时签订的《应聘登记表》并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故欣捷能公司主张本案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欣捷能公司应当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2019年11月14日入职欣捷能公司,2020年2月20日被调至众信公司上班,后于2020年3月25日从众信公司离职,仲裁裁决欣捷能公司支付***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7600元,***在收到该仲裁裁决后未向法院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00元;

二、驳回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四川欣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兰

书 记 员  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