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5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铺社区深远路380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537282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5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运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