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5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鸿***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铺社区深远路380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537282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4元,减半收取5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运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