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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用贵与被告安乡县水利局、安乡县安福乡水管站、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乡县安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周用贵,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水利局,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安福乡水利管理站,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安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用贵诉被告安乡县水利局、安乡县安福乡水管站、安乡县安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用贵在立案时未足额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周用贵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受理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