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周用贵,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水利局,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安福乡水利管理站,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乡县安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用贵诉被告安乡县水利局、安乡县安福乡水管站、安乡县安澧垸水利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用贵在立案时未足额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周用贵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受理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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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