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3503号
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
被告: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祁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龙龙。
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维保及配件费用36434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至法院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基于原被告之间的电梯保养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保养服务,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1日支付所欠原告电梯维保及配件费用36434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诉请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但未提供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成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郭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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