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漯河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4996号
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08号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孟庙村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胡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瑞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辛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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