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516号
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5542423278。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颍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新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昌建东外滩A7号楼4-5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博。
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都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顺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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