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汨罗市长江铜业有限公司、湖南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113号
原告:汨罗市长江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余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循环经济产业园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社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汨罗市长江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汨罗市长江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1元,减半收取计26,001元,由原告汨罗市长江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双珏
书 记 员 宋 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