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0819号
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东升街生资市场64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五冶大厦1栋2单元24楼1-5号。
法定代表人:施鹏举,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南路106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全,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恒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安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8元,由原告四川欣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