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与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126民初19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被告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伟、陈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2017年5月8日***和新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2.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2018年4月、8月工资62200元,支付2018年9月、10月份、11月、12月份连续四个月,每月少发工资6100元,计24400元,合计86600元;3.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2017年下半学期和2018上半学期的绩效工资12万元;4.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从2018年7月至12月计6个月的个人绩效工资,计30000元;5.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全额购买社保金、医保、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其中2017年每月5140.70元,计41125,60元;2018年度每月5331.05元,计42663,95元,合计93789,55元;6.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2017年至2018年学年度高考奖金4万元;7.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2200元;8.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2017年国庆上班(10月4日至8日)、2018年国庆(10月5日至7日)工资17500元;9.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7日其与新华公司签订一份《聘用合同》,新华公司聘用其从事凤阳衡水实验中学校长工作,期限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聘用期三年。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新华公司负责协调明光市及凤阳县人民政府,将其人事关系正式调入凤阳,作为正式编制公办教师落实在凤阳任何一所学校,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其薪酬标准:1、每年税后基本工资30万元,每月税后基本工资2.5万元,在每月25日前支付;2、年绩效工资税后6万元,公司配额税后6万元,共同组成绩效考核工资,在期末联考结束后支付(每学期各支付税后6万元)。支付标准为以凤阳中学中考录取分数为基准,同等进校分数,每学期期末联考人均总分达到或高于凤阳中学发绩效税后6万元。高一期末联考人均总分持平或低于凤中,税后6万元绩效不发;高于凤中1-9分,只发50%(税后3万元);高于凤中10-14分发100%(税后6万元〉;高于凤中15-16分、17-18分、19-20分、21-22分、23-24分、25分以上,分别奖励校长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高二分科后,上述分值标准折半考核,非校长原因或课程不统一或无条件联考,每学期税后6万元绩效照发。5、双方约定的生活待遇和社保、年金、公积金、医保等险金以及国家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劳动补贴等。合同第八条约定违背聘用合同的义务为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按合同薪酬的两倍赔偿对方。合同签订后其及时到岗,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校长职责,但是新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没有履行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约定其公司负责协调明光市及凤阳县人民政府,将其人事关系正式调入凤阳,作为正式编制公办教师落实在凤阳任何一所学校;没有为其全额购买社保、医保、公积金和职业年金;没有支付2018年4月份、8月份的工资,并无故少发2018年9月、10月、11月每月工资6100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7年下半学期和2018年上半学期的绩效12万元;没有发高考奖4万元;没有支付2017年、2018年国庆上班工资17500元,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新华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其72万元,同时自2018年7月至12月个人绩效3万元应当发放,并请求依法判决新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665元。据此,其多次和新华公司协商,没有任何结果,故提起仲裁。2019年3月25日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凤劳人仲裁字第34号仲裁裁决,驳回其诉求,其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新华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确认无效。***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其属于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事实,告知其公司已经辞去之前的工作,导致其公司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2.该聘用合同为年薪制,其公司已经按月足额甚至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其相应工资,不存在少发一事。3.***主张绩效工资及奖金,合同约定不明,且系不可实现的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在与其公司签订合同之后至今仍在明光中学按期缴纳社保,要求其公司再为其缴纳显然违反法律规定。5.***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违约金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新华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签订了聘用合同,聘请***从事凤阳衡水实验中学校长工作。合同主要内容:一、聘用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聘用期三年;二、工作内容: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凤阳衡水实验中学工作,负责贯彻衡中办学精髓,落实衡中精神;由乙方全面负责学校日常管理,主抓教学质量,采用衡中的教学模式及教学管理方式,全面提高提升教学质量;教师队伍由乙方按衡水中学教师标准招聘、选拔、考核,甲方在教师招聘工作中给予乙方协助;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提高校长执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负责协调明光市及凤阳县人民政府,将乙方人事关系正式调入凤阳,作为正式编制公办教师落实在凤阳任何一所学校。2、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场所、设备、设施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四、工作报酬及内容:(一)薪酬标准:1、每年税后基本工资30万元,每月税后基本工资2.5万元,在每月25日前支付;2、年绩效工资税后6万元,公司配额税后6万元,共同组成绩效考核工资,在期末联考结束后支付(每学期给支付税后6万元)。支付标准为以凤阳中学中考录取分数为基础,同等进校分数,每学期期末联考人均总分达到或高于凤阳中学发绩效税后6万元。高一期末联考人均总分持平或低于凤中,税后6万元绩效不发;高于凤中1-9份,只发50%(税后3万元);高于凤中10-14分,发100%(税后6万元),高于凤中15-16分、17-18分、19-20分、21-22分、23-24分、25分以上,分别奖励校长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高二分科后,上述分值标准折半考核。非校长原因或课程不统一或无条件联考,每学期税后6万元绩效照发。3、高考奖励3.1、高三补习班一本率40%为标准(以4个标准班核算,不含艺体生。如若班额增加,每多一个班级,高考一本标准减少5%),达到“标准”奖4万元,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万元,直至4万元扣完为止。3.2、以三年后高考一本达线50%为标准(以4个标准班核算,不含艺体生。如若班额增加,每多一个班级,高考一本标准减少5%),达到“标准”奖8万元,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万元,直至8万元扣完为止。若中考录取平均分低于凤阳中学录取平均分,奖励办法另行制定。3.3、每录取清华、北大或香港中文大学一人奖校长5万元。以上不含送往衡水中学本部就读学生。4、如在招生、教学管理、学科竞赛、争创示范学校、文明创建、双拥共建等方面有特殊贡献,根据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5、双方约定的生活待遇和社保、年金、公积金、医保等险金以及国家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劳动补贴等。(二)工作内容:1、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2、全校的安全工作;3、招生宣传工作;4、教师招聘及考评工作;5、甲方安排的其他正常工作;6、校长有权对违反工作制度的教职员工在安排好善后工作并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解聘。七、聘用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甲乙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更,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若系单方原因违约,应当给对方一年的工资补偿。(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1、甲方以暴力、要挟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或者提供不了相关待遇和劳动条件的;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满二个月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违背聘用合同的义务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按合同薪酬的两倍赔偿给对方。该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于2017年7月到凤阳衡水实验中学从事校长工作。2017年9月1日,新华公司为***发放了聘书,聘任***为新华公司教育板块下辖安徽省凤阳衡水实验中学校长,聘期三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9年1月***离职。***在职期间,2017年8月工资为2550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除2018年1月工资为81100元,2018年5月、9月未发,其余每月***工资均为3110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月工资均为25000元。
另查明,2018年2月7日,明光市教育体育局作出明教体秘(2018)27号《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批复》,同意***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从2017年9月起至2020年8月止。
上述事实由***、新华公司的陈述、***提交的2017年5月8日其与新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明光市教体局《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批复》、新华公司2017年9月1日《聘书》、***的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单据、退工资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新华公司提交的支付***工资的明细清单、缴纳社保保险明细单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明细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新华公司与***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否有效?2、***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新华公司与***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新华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其属于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事实,告知其公司已经辞去之前的工作,导致其公司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本院认为,***虽然于2017年5月8日与新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但直至2017年7月才到安徽省凤阳衡水实验中学工作。2018年2月7日,明光市教育体育局作出明教体秘(2018)27号《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批复》,同意***离岗创业,从2017年9月起至2020年8月止。上述事实证明***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虽然《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失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但该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新华公司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1.关于***请求解除2017年5月8日其与新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新华公司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每年税后基本工资30万元,每月税后基本工资2.5万元,在每月25日前支付。***在安徽省凤阳衡水实验中学工作期间,新华公司没有发放2018年5月、9月工资,其请求解除与新华公司2017年5月8日签订的《聘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2018年4月、8月工资62200元,支付2018年9月、10月份、11月、12月份连续四个月,每月少发工资6100元,计24400元,合计86600元的问题。
本案新华公司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每年税后基本工资30万元,每月税后基本工资2.5万元,在每月25日前支付。经审查,新华公司没有发放***2018年5月、9月工资,该两月工资新华公司应予补发,合计50000元。
3.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2017年下半学期和2018上半学期的绩效工资12万元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年绩效工资税后6万元,公司配额税后6万元,共同组成绩效考核工资,在期末联考结束后支付(每学期给支付税后6万元)。支付标准为以凤阳中学中考录取分数为基础,同等进校分数,每学期期末联考人均总分达到或高于凤阳中学发绩效税后6万元。高一期末联考人均总分持平或低于凤中,税后6万元绩效不发;高于凤中1-9分,只发50%(税后3万元);高于凤中10-14分,发100%(税后6万元),高于凤中15-16分、17-18分、19-20分、21-22分、23-24分、25分以上,分别奖励校长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高二分科后,上述分值标准折半考核。非校长原因或课程不统一或无条件联考,每学期税后6万元绩效照发。***作为校长,负有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职责,其在职期间,安徽省凤阳衡水实验中学未参加联考,学生成绩是否达到新华公司应为其发放绩效工资标准不清,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参加联考系非校长原因或课程不统一或无条件联考,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从2018年7月至12月计6个月的个人绩效工资,计30000元的问题。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全额购买社保金、医保、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的问题。
虽然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有生活待遇和社保、年金、公积金、医保等险金以及国家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劳动补贴等,但未明确由新华公司负担,鉴于***实行的是年薪制,且在新华公司工作期间,其社保等仍由明光中学缴纳,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2017年至2018年学年度高考奖金4万元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高三补习班一本率40%为标准,达到“标准”奖4万元,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万元,直至4万元扣完为止;以三年后高考一本达线50%为标准,达到“标准”奖8万元,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万元,直至8万元扣完为止;每录取清华、北大或香港中文大学一人奖校长5万元。以上不含送往衡水中学本部就读学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安徽省凤阳衡水实验中学高考成绩达到约定的标准,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2200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由于新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新华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月工资收入高于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新华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0.58元,新华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3963.48元。
8.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2017年国庆上班(10月4日至8日)、2018年国庆(10月5日至7日)工资17500元的问题。
鉴于***实行的是年薪制,且未提交其国庆加班的证据,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9.关于***请求新华公司支付其违约金72万元的问题。虽然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违约不履行本合同,应由违约方按合同薪酬的两倍赔偿给对方,但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支付违约金的规定,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工资50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963.48元,合计83963.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传 利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旭
书记员  曹培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