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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456号之一
原告: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邓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妤,女,在被告处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男,在被告处工作。
被告: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288.90元,均由原告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