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45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邓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妤,女,在被告处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男,在被告处工作。
被申请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申请人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3,797.8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名景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封,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3,797.8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