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26民初274号
原告(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凤阳县皖新中学。
法定代表人:王春香,该学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伟,男,该学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凤阳县皖新中学(以下简称皖新中学)、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皖11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原告(被告)***、被告(原告)皖新中学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皖11民终269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皖11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王加伟,被告(原告)皖新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伟、陈念,被告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期间按照2.5万每月的双倍支付工资,2020年4月5日起按照2.5万每月支付工资到判决生效之日);2.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连带支付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基本工资95323元(税后)、绩效工资100000元(税后)、代课工资25000元(税后),合计220323元,并加付赔偿金220323元;3.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连带支付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219923元,并加付赔偿金219923元;4.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连带支付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3842元;5.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连带支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10189元;6.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垫付的鉴定申请费6780元;7.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新华公司作出《关于成立“凤阳县皖新中学”的决议》。2018年2月至7月,皖新中学的理事长施继伦、办学总监郑志伟找到***,要求聘请***担任皖新中学的校长。经双方反复磋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到皖新中学担任校长职务,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基本工资为25000元/月(税后),饭补房补500元/月,绩效工资100000元/年(税后),其他薪酬另计。2018年8月5日,***按约到岗工作,在担任校长期间,严格履职尽责。***长期加班,在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每月仅休息2.5天。同时,因物理老师人数不足,皖新中学又安排***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兼任物理代课老师。2019年1月17日,皖新中学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校长为***;2019年3月8日,皖新中学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前述代课期间,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发放***5个月代课工资,共计25000元,并在当月开始发放***25000元/月的校长基本工资。对于拖欠***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的25000元/月的校长基本工资,为合理避税分2到3个月予以补齐。2019年3月21日,皖新中学取得滁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至2019年7月12日,实际仅支付工资324268元(含2019年2月以借款方式领取的40000元工资),并且2019年7月12日之后,皖新中学即未再支付***任何工资。此外,皖新中学、新华公司至今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缴纳社会保险。***按工商个体户自行缴纳养老保险,2018年7月起每月缴费金额为679.27元。2019年9月10日,***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10月23日,该委开庭审理时,皖新中学明确表示不再聘用***。2020年1月13日,该委作出凤劳人仲字[2019]第13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于1月17日送达***。另,在劳动仲裁时,***对于皖新中学提交的证据中的《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聘用合同》申请了笔迹鉴定,由***垫付了鉴定申请费6780元,鉴定结论为该签字并非***签字。故该鉴定申请费应由皖新中学支付给***。基于以上事实,***认为:皖新中学、新华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已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皖新中学、新华公司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补签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补发工资和加班工资,以及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补缴社保。特提起诉讼。
皖新中学辩称,***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绩效工资、代课工资、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及其垫付的鉴定申请费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1.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等均不能成立。首先,皖新中学与***之间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本案***入职时声称自己在全椒县开办教育学校,并任校长职务,皖新中学基于对***履历及原有职务的信任,方同意***担任皖新中学校长一职。可通过原一审开庭庭审中新华公司提交的***入职时的个人简历、当庭陈述及皖新中学事后了解,***所称得其开办的教育机构即玉国教育根本就不具有办学许可证,非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故***存在刻意隐瞒事实导致皖新中学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最后,皖新中学从未主动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诉请皖新中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皖新中学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担任校长一职以及属于皖新中学管理层高层领导地位的情况来看,如果皖新中学主动与其解约,应当会与***协商解决,不可能没有相应的理由和依据,***也不能提供其作为学校里是校长提起召集管理层会议,商讨自己离职及补偿问题的相应证据。事实上是***于2019年6月17日因自身原因擅自离职,不再履行皖新中学校长管理一职,故其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工资与事实和法律不符。2.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绩效工资、代课工资,不能成立。自2018年8月开始,皖新中学按照每月25000元的工资组成标准为***发放工资,至2019年7月12日皖新中学共计支付***工资324268元已经远远超过了***应当享受的每月25000元的工资诉请,故不存在皖新中学拖欠其工资的事实;***绩效工资、代课工资的诉请,既无合同约定条款,也无工作成绩考核达到条件及代课需另行发放工资的事实,其作为一校之长2019年6月17日擅自离职给皖新中学造成巨大损失,按照2018年6月5日***签字的会议纪要及皖新中学的章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擅自离职的法律责任。3.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不能成立。***在皖新学校担任校长一职,管理学校的全面工作,属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工作性质不同,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因此***作为全面管理学校的一校之长,不能适用劳动法规定的普通工固定工作时间规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高薪组成中已经包含了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不固定工作时间特点的额外补偿。4.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能成立。虽然***拒不认可,由新华公司代表皖新中学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真实性,但是皖新中学与***关于***在皖新中学任职校长这一事实,均是认可的。具体到本案中,***在皖新中学的身份极其特殊,其既是聘用的劳动者,也是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长,分管行政人事工作,而校长主管的全面工作中就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法定管理职责。依照校长职责,***应当自行安排学校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其怠于履行校长职责,从而造成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如果因此而产生劳动纠纷,并致学校损害,其应当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也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5.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不能成立。我国采取的是一人一卡一号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而***在安徽省全椒县已经办理了社保交纳,并交纳至2019年6月份。***在皖新中学工作期间并未向皖新中学提出要求缴纳社保要求,另外***任职学校校长期间,全面管理学校期间,也没有要求皖新中学将其社保关系转入皖新中学处进行交纳,据此***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皖新中学再另行为***开立社保账户显然违法。6.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新华公司支付其垫付的鉴定申请费,不能成立。由新华公司代表皖新中学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是事实,虽然***拒不认可并经过鉴定,但是皖新中学认为,由***签字的会议纪要、学校章程以及其提交的录音中提及的关于和“老谢签订的合同”一节,均可以证实本案***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且在劳动仲裁时鉴定程序违法,故皖新中学要求重新组织鉴定,以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综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华公司辩称,1.***无权逾越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新华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恳请依法驳回***对新华公司的起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被申请人仅为皖新中学,并未将新华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而在起诉时***直接将新华公司列入被告,显然违反法定程序,***无权在诉讼阶段直接将新华公司列入被告提起诉讼。该行为直接剥夺了新华公司在仲裁阶段的全部诉权和抗辩权,导致对于新华公司来说劳动争议案件不再存在仲裁前置程序。从实体上来说,***起诉新华公司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就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追加为第三人”并不适用本案,本案中***在起诉时直接将新华公司列为被告,而非第三人,也非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因此***针对新华公司的起诉是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驳回对新华公司的起诉。2.首先同意皖新中学代理人关于合同无效的意见。其次,2019年6月17日,***在皖新中学期末最忙的时间,擅自离岗,至今未再向皖新中学提供劳动,其无权要求支付工资,支付双倍工资更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对新华公司的起诉,驳回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诉讼请求。
皖新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与皖新中学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2.改判皖新中学无需向***承担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字[2019]第139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裁决事项的支付义务;3.判决***返还皖新中学多支付的校长工资194868元及返还借支款10670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皖新中学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系与新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庭委托鉴定有误,程序不合法,未能保障学校申请证人及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裁决依据。其次,***系擅自离职,未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报告,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属违约违法行为,其主张赔偿显然没有依据;再次,退一步说,***与新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成立,***受雇期间担任的是校长职务,自己主管人事等职权,其未与学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身存在过错,甚至不能排除其为了不正当目的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故此,无论***与新华公司的书面合同是否成立,***主张双倍工资均无法律依据。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除此之外,皖新中学及新华公司保留向***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应当依法确认皖新中学与***之间劳动合同无效。特提起诉讼。
***辩称,其在皖新中学担任校长职务,皖新中学有向***支付工资等事实,所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皖新中学主张劳动者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仲裁期间对于劳动合同上签字的鉴定程序,皖新中学是全程参与并且部分检材是由皖新中学提交,鉴定机构也是双方共同协商选定,程序合法,也应当作为本案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关于***自动离职,这个事实是不成立的,在仲裁阶段,***曾经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皖新中学与***补签劳动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自始至终,***从来没有向皖新中学提出过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的主张,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员工自动离职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皖新中学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首先,***在皖新中学担任校长职务是事实,但是依据皖新中学章程第20条、32条的规定,***是负责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和普通教师员工的教师选聘工作,而校长的聘任的职权在学校理事会。因此,***没有自己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从皖新中学提交新华公司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的事实,也证明皖新中学、新华公司也是认可应当是要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皖新中学、新华公司长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且应当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的双倍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0日,新华公司作为举办者作出“关于成立皖新中学的决议”。2019年1月17日,皖新中学取得滁州市教育体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校长为***。2019年3月21日,滁州市民政局给皖新中学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19年6月17日,***离开皖新中学返回全椒家中。后***向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皖新中学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皖新中学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基本工资55000元(税后)、绩效工资100000元(税后)、代课工资25000元(税后)等合计180000元,并加付赔偿金180000元;皖新中学支付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19923元,并加付赔偿金219923元;皖新中学支付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3842元;皖新中学为其补缴自2018年8月起的社会保险。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皖新中学提交了一份甲乙双方分别为新华公司和***无落款日期的《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聘用合同》,***否认该聘用合同落款处乙方“***”签名为其所写,并申请笔迹鉴定。经***与皖新中学协商一致,双方共同选择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2019年12月18日,该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需检的“***”签名不是***所写。***为此支付鉴定费6780元。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凤劳人仲裁字[2019]第1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皖新中学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两倍工资25000元×4=100000元;皖新中学支付***笔迹鉴定费用678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皖新中学均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另查明,在凤阳工作期间,***一直在全椒县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缴费至2019年6月。皖新中学最后一次向***支付工资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皖新中学章程第二十条记载:“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系皖新中学校长及理事会成员,其对该章程是明知的,其知晓聘任其担任校长的主体皖新中学,却要求新华公司在本案中与皖新中学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无充分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补签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2019年9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期间按照2.5万每月的双倍支付工资,2020年4月5日起按照2.5万每月支付工资到判决生效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一致。皖新中学对***的该项请求不予认同,根据本案***、皖新中学的诉、辩内容看,双方争议较大,未协商一致,***在2019年9月后也未提供劳动,故对***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支付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基本工资95323元(税后)、绩效工资100000元(税后)、代课工资25000元(税后),合计220323元,并加付赔偿金220323元,以及支付2018年8月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工资219923元,并加付赔偿金219923元。为此,提供了理事会会议记录一份。皖新中学质证认为该证据不符合理事会会议形式要件,无理事会其他成员签字,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该记录系***单方制作,无其他理事会成员签名,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皖新中学2019年3月8日召开过该次理事会。***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打印件、合肥乐达教育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截图打印件、(2019)皖1126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用于证明皖新中学的举办者新华公司早于2018年12月25日就已经就学校的托管事宜与案外人达成过协议,案外人推荐的校长、执行校长年薪税后不低于40万元;案外人丁景元担任校长期间的年薪为基本工资30万加上12万元绩效工资。皖新中学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案外人校长的年薪多少并不能就此推定***的年薪多少。经审查,该组证据与***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绩效工资有无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发放绩效工资需达到业绩条件是否满足。综上,***的该节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皖新中学支付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63842元。皖新中学辩称其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入职时声称在全椒县开办教育学校并任校长,皖新中学基于对其履历及原有职务的信任,方同意其担任皖新中学校长一职,可***所称得其开办的教育机构根本就不具有办学许可证,其存在刻意隐瞒事实导致皖新中学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校长主管工作中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管理职责,***怠于履行校长职责,从而造成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为此,皖新中学提交了新华公司与***签订的聘用合同、关于成立凤阳县的决议一份,用于证明在皖新中学成立之前由出资人新华公司代表皖新中学与***签订劳动合同,皖新中学与***之间并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审查,皖新中学提交的该份聘用合同第十条记载“待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及公章取得后,将以学校名义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皖新中学章程第二十条记载:“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第三十二条记载:“本校聘请***担任校长……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四)除高级管理人员外,有权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余教职员工,实施奖惩(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学校校长、副校长、财务主管等重要领导岗位)”。可见,与校长签订合同是皖新中学理事会的职责,皖新中学成立后应与***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事实存在,现有证据反映不出双方就签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具体各项条件进行磋商的细节过程,反映不出***担任皖新中学校长时,皖新中学要求***提供何种资格证书及证明文件,故对皖新中学的该节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系皖新中学在筹办期间聘任,2019年3月21日皖新中学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与***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0000元(25000元×4),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支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10189元。皖新中学辩称***在全椒县已经办理了社保并交纳至2019年6月份,其任职学校校长期间也没有要求皖新中学将其社保关系转入皖新中学处进行交纳,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皖新中学就社保费用承担具体是如何进行约定的,故对其该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判令皖新中学支付***垫付的鉴定申请费6780元一节。由于皖新中学提交的聘用合同中落款处“***”签名,经鉴定不是***书写,故该笔费用,应由皖新中学承担,对***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皖新中学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原仲裁范围的内容,因其不是仲裁阶段的申请人,该部分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故本案无法一并处理,其可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阳县皖新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工资100000元;
二、被告凤阳县皖新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678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凤阳县皖新中学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被告)***、被告(原告)凤阳县皖新中学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绘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君
人民陪审员 陈宗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武香君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关于成立“凤阳县皖新中学”的决议》、《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皖新中学的主体资格以及***与皖新中学、新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职务为校长。
2.理事会会议记录一份。证明皖新中学长期拖欠***的校长基本工资,2019年3月的学校理事会决定分2-3个月补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兼任该学校代课老师教物理,理事会决定每月补贴***作为代课老师期间的工资5000元,共25000元。
3.《工资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账户交易明细》一份、《2018年12月皖新中学工资表-高二年级教师》复印件一份、《2019年1月皖新中学工资表-高二年级教师》复印件一份、《2019年2月皖新中学工资表-高二年级教师》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通话录音文字版及光盘一份。证明***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0元、每月饭补房补500元;皖新中学至2019年3月才开始发放***担任校长职务的基本工资;***累计收到劳动报酬324268元;皖新中学仍拖欠校长岗位的基本工资95000元、绩效工资100000元,以及担任代课老师的工资25000元。
4.《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皖新中学、新华公司通过伪造***签名方式,伪造虚假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阶段垫付的鉴定申请费6780元。
5.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裁字[2019]第139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纠纷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皖新中学仲裁阶段明确表示不再聘用***。
6.皖新中学章程复印件一份。证明聘用和解聘校长是学校理事会的职权,因此***没有代表学校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没有签订合同的义务,导致***在皖新中学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在皖新中学,而不在***。
7.2019年11月28日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关于***申请笔迹鉴定所形成的笔录、2019年11月28日在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签署送检检材的照片(有仲裁委相关成员、皖新中学的工作人员以及新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石晓飞)、送检材料密封并由***以及皖新中学工作人员汤宝银签字的照片复制件一组。证明鉴定程序合法。
8.合作协议书以及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打印件两份,合肥乐达教育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截图打印件。证明皖新中学的举办者新华公司,早于2018年12月25日就已经就学校的托管事宜与案外人达成过协议。案外人推荐的校长、执行校长年薪税后不低于40万元,由新华公司办理聘用手续。汤宝银的职务为皖新中学副校长。
9.(2019)皖1126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一份。证明在皖新中学以凤阳衡水实验中学名义办学期间,作为学校举办者新华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同案外人丁景元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丁景元担任校长期间的年薪为基本工资30万加上12万元绩效工资。
10.微信公众号文章目录截图打印件。证明2019年7月8日,皖新中学在其微信公众号并未刊登有标题为皖新中学2019年暑假致家长的一封信的文章。
二、凤阳县皖新中学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凤阳县皖新中学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皖新中学诉讼主体适格,学校是2019年3月由新华公司投资成立。登记证书上发证日期2019年3月21日是皖新中学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最早日期,并不代表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春香的时间。
2.新华公司与***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关于成立凤阳县的决议一份。证明在皖新中学成立之前由出资人新华公司代表皖新中学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可见皖新中学与***之间并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考勤记录一份。证明***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4.银行电子回单10份及工资发放情况表一份。证明皖新中学并没有拖欠工资的事实。
5.社保缴纳明细一份。证明***已经在安徽省全椒县已经办理了社保交纳,并交纳至2019年6月份。***一方也提交了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的倒数第二页第十二行,***在劳动仲裁庭时明确陈述其不愿将社保转来凤阳,所以其要求皖新中学支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没有依据。
6.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劳动仲裁裁决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是错误的,且其委托对聘用合同作出鉴定的程序违法。
三、新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放假通知一份。证明2019年7月12日放假的事实。***于2019年6月17日擅自离职,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6月中旬还没有到放暑假的时间。
2.民办学校校长简历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称全椒玉国教育学校校长的事实。
3.职务任免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2019年9月2日新华公司关于王春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其中对施继伦不再兼任皖新中学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内容。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