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54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经纬,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海螺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启航。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6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共计300000元,于2020年7月19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被告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每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20000元。二、被告**对被告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款项另加违约金5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4元、保全费188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85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至期,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执行费515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B×××**的长安牌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B×××**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因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委托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范围内的财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陵县××山镇××花园××单元××室、跃层的房地产,本院已在审理阶段以(2020)苏0509民初61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将该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因该处房地产的首封法院为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寄发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仍反馈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总标的3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50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15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611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有权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