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世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大连盛世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1民初12941号
原告:**,男。
被告:大连盛世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盛世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大连盛世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94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大连盛世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94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
二、冻结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2,942元(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盖州支行站前分处9559980570059618415)。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