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奉某2、***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2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奉某2,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9年12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法定代理人:奉某2。
申请执行人:奉某1,男,2009年1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法定代理人:奉某2。
申请执行人:奉花妹,女,1928年9月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4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真,该公司董事长。
奉某2、***、奉某1、奉花妹与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21640.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