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海博容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05民初9607号
申请人:北海博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南路六小里4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BLJQ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1号2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2645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8号五象总部大厦2号楼二十一层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7411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海博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2671.0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671.0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