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8号五象总部大厦2号楼二十一层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74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24-8号凯丰大厦A**A06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181418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丹县丹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街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MA5P0P9P9H。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21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强科技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港建筑公司)、南丹县丹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融文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7 2 日立案受理。被告桂港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被告桂港建筑公司与原告瑞强科技公司签署的《南丹县融媒体中心专用设备购销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合同约定了争议管辖地法院为被告桂港建筑公司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桂港建筑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瑞强科技公司为被告桂港建筑公司承包的位于河池市南丹县政府大院内南丹县融媒体中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中的南丹县融媒体中心专用设备工程进行采购,施工地点为河池市南丹县,故南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桂港建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三十四条 第 一项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221民初55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南丹县融媒体中心专用设备购销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如前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3 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定专属管辖的范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具体到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和其他初步证据,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建设工程施工的地点为河池市南丹县,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娴 书 记 员 *** 附: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5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沿革信息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