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2执78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真,该公司董事长。
王金花与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广西建工集团桂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桂林市有一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理,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8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