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智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祥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81号
原告:河南智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楠路99号公园道1号鸿苑3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夫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博,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洋娜,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祥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西北角金燕物流中心1B9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娟,总经理。
被告:洛阳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与310国道交叉口西北角金燕物流中心1B09号。
法定代表人:赵喜亮,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16号楼。
负责人:刘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智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祥旺物流有限公司、洛阳市跃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智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河南智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