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闽商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9856号
申请人:郑州闽商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台郭社区**厂院一处。
法定代表人:王金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书波,郑州市德化街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曹塘角**三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詹克勇。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iv>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申请人:胡龙,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闽商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胡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胡龙银行存款3800000元,原告为此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胡龙银行存款38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