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闽商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727号
申请人:郑州闽商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侯寨乡台郭社区**厂院一处。
法定代表人:王金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曹塘角**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詹克勇。
被执行人:胡龙,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div>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郑州闽商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胡龙、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初98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7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