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民初444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军昊,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霖,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5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曹塘角四组三环路1号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3319067710。
法定代表人:詹克勇。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2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跃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北建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徐 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