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傲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财保4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傲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预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的房籍。
三、预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四、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房籍。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