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省唐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汽车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民初1221号
原告吉林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霖。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汽车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裴铭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