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6民初3028号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是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立昌,董事长。
被告:于长江,男,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董淑萍,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告:***,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女,1992年11月10日生,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蔻文峰,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女,1981年1月13日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1961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付起江,男,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长江、董淑萍、***、***、**、蔻文峰、***、**、**、***、付起江、吉林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敬娜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