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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住江西省南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住江西省南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现住江西省南丰县。 被执行人:江西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 法人代表:***。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0民终结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局、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江西通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的义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9.024745万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已执行147074.23元利息,未执行343173.22元本金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赵 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