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339号之一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兰。
原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风朝。
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鲁1525财保3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万元。2020年6月24日,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被冻结账户(28×××35,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主账户余额已经超过被冻结数额,申请对该被冻结账户下的子账户予以解除冻结。经查,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账户(28×××35,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下的子账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525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申请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的账户28×××35的子账户内21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