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339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风朝。
被申请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兰。
被申请人:黄天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北县。
被申请人:覃锦日,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桂平市。
被申请人:陈尚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桂平市。
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鲁1525财保3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上述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万元。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以双方经调解后过付款已执行到位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525财保33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上述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存款21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