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特603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风朝。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山东远相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
申请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北县。
申请人:覃锦日,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桂平市。
申请人:陈尚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桂平市。
申请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兰。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北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覃锦日、陈尚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覃锦日、陈尚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覃锦日、陈尚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金181471.7元、违约金18528.3元,共200000元;
二、如申请人***、覃锦日、陈尚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覃锦日、陈尚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覃锦日、陈尚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