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339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润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蒋风朝。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北县。
被申请人:覃锦日,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桂平市。
被申请人:陈尚艺,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桂平市。
被申请人: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新民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兰。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已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2605号,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万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1万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