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嘉富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7567号
原告:南宁嘉富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发展大道**安吉华尔街工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18200P。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易大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房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8277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告:覃锦日,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南宁嘉富汇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劲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天河、***、覃锦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南宁嘉富汇祥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宁嘉富汇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韦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