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702号
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北区马坊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甄吉元,组织机构代码71044735-X。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5月20号出生。
被告青海圣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系公司董事长,住德令哈市八一路晨兴小区1号楼2单元2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圣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10.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