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城民渭初字第443号
原告兰州宏丰农资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兰州宏丰农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甄吉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宏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宏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宏丰农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09.5元,由原告兰州宏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