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501号
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青海省德令哈市农贸市场B区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于2022年4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后另行起诉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