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7381号
原告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生,经理。
被告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仪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