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2145号
原告: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北京全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喜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勇,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鑫发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