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743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2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晨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