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威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3064号
原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89006。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威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骏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350429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威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