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15-16层。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高峰,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范兵,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高峰、范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