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7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1号楼3单元8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B1座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孚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和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和上诉的请求,中孚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和反诉;
三、准许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2800元,减半收取66400元,由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