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丁春龙、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187号
原告:丁春龙,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1-5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89006。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首席执行官。
原告丁春龙与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丁春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孚公司向丁春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中孚公司与武汉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通信息)全体股东签署《中孚信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由中孚公司通过增发新股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剑通信息100%股权。丁春龙为剑通信息股东之一,持有剑通信息1%股权。2018年10月26日,中孚公司与剑通信息除丁春龙外的剩余5名股东签署《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收购股份由原来的100%股权变更为99%。协议第9.4条约定,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未取得相关权力机关审批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本次交易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300万元违约金。为维护丁春龙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本院受理的(2019)鲁0191民初1741号中孚公司与丁春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丁春龙提起反诉,经本院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丁春龙对该判决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其撤回对中孚公司的上诉和反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鲁01民终7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19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丁春龙撤回对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和反诉;三、准许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丁春龙的起诉。”丁春龙在上述案件中作为反诉案件的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反诉,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春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晓明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