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丁春龙与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1199号
原告:丁春龙,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梁帮辉,男,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15-16层。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董事长。
原告丁春龙与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丁春龙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春龙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丁春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春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春龙负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