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706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1-5号楼20-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89006。
法定代表人:魏东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2022年7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