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74号
申请人:陈忠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海,北京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466室。
法定代表人:彭雷。
被申请人: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71室。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申请人陈忠强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开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申请人陈忠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保全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忠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