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62号之二
原告:**全,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
被告:四川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商住楼(天紫界)”项目一幢1**5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CNKG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诉被告四川天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全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1.22元,减半收取计1,40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拉姆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次***